首次全国大规模异地借考如何实现******
研考如期举行,考生不动、试卷动——
首次全国大规模异地借考如何实现
光明日报记者 陈 鹏
十多天后,2023年度硕士研究生考试将如期开考,本应出现在山东某考点的考生许莉现在还滞留在浙江湖州。
12月7日晚,教育部提出,对于当前仍滞留在报考点所在地以外省份、且返回报考点确有困难的考生,12月8日8时起,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交借考申请。
看到消息后,许莉第一时间提交了借考申请,希望将考点安排在湖州。两天后,填报系统关闭。截至目前,许莉在研招网借考申请的状态是“待审核”。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人数457万人,根据多省份公布的信息看,2023年度考研人数的增长趋势不会改变。面对参考人数百万级的国家考试,首次全国大规模异地借考该如何实现?
全力以赴实现“如期考试”
教育部表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安全平稳”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优化考生服务,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全力以赴实现“如期考试”“应考尽考”“平安研考”的工作目标。
“新十条”实施后,跨省跨市赶考更为便利,但同时也可能带来疫情传播的风险,影响国家考试的安全、顺利。华中师范大学测量与评价研究中心主任胡向东认为,“异地借考实施后,部分就地借考的考生可减少旅途中的感染风险,也省下赶考的交通费用。”
对此,清华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传毅表示认同:“社会面病例数量的增加,会从不同方面对如期考研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借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应考尽考,降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学生提供便利实惠。”
截至目前,借考申请以跨省借考为主,对于如何省内借考,各地政策不一。山东省原则上不允许省内异地借考;河南省和甘肃省须由拟借考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山西省则不安排省内跨市借考。
借考人数和涉及试卷数量“达到巨量”
实施异地借考,即考生不动、试卷动,操作难度到底在哪里?
据了解,考研科目分为统考科目和自考科目两种类型。政治、数学、英语等统考科目试卷类型一致,但是,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专业课考题,由高校自主命制,类目类型成百上千,是导致借考难度产生的主要原因。
“假设考生小马原定在考点甲考试,某大学已把自命题试卷寄到了该考点。因为疫情等原因,小马无法前往该考点,只能就近前往考点乙。因为,甲乙两个考点无法直接交换试卷。因此,可能有两种方法进行试卷传递,一是从考点甲寄送回报考院校,由报考院校再寄送给考点乙,但这种方法费时费力;二是发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作用,由考点甲先把试卷上交给所在省的A教育考试院,由A省考试院交换给考点乙所在的B省考试院,再下发到考点乙,这种办法相对第一种更便捷一些。”王传毅介绍。
王传毅表示,“即使是第二种方法,假设一个考点有100人申请借考,每个省有100个考点,借考人数可能多达几十万,工作量也非常大。”
刊发在2022年第9期《中国考试》的《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面临的舆情风险及应对措施探析》一文提出,一直以来,人们对研究生考试命题的规范性与保密性关注度居高不下。尤其是自命题试卷,需要从招生单位送达考生手中,印刷分装、远距离调配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若采用传真或云端系统传送则会挑战自命题试卷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曾长期在省级教育考试院工作的胡向东透露,近年来,研究生考试实行了精细化管理,试题包装规格齐全,可调度的空间增大。事实上,异地借考也有实践基础。“为方便考生,一直有零星的借考发生。”
胡向东介绍,“去年,因为受疫情影响,浙江和陕西为保障省内考生如期考研,探索尝试借考模式,并成功为几百名考生提供就近借考的机会,经历了大规模调卷、精细化复核的全过程。”
2021年,浙江省有15.8万名考生,共有12000多种考卷。异地借考有400多名考生。短时间内,在原先90个考点基础上新增了96个考点、400多个特殊考场,考点数量翻倍,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所有调卷工作。
“根据这一数据推算,今年全国范围内异地借考人数和涉及试卷数量,将会达到巨量,组考压力可想而知。但由于前期积累的调卷经验,今年的大规模招考也不是‘无准备之仗’。”王传毅说。
王传毅介绍,“由于试卷调换必须万无一失,借考考生数量增加对各地考场及监考人员的安排,也提出了较大挑战。必须高效精准地完成试卷调换复杂周密的流程、细碎精密的考研组织工作。”
精准化双向复核,确保试卷调换寄送无误
“异地借考的背后需要考试管理部门、高校等作出巨大努力并承担更大风险。因为会带来更多的试卷传递、更容易造成差错,这就要求相关高校和部门工作进一步精准化。”胡向东提醒。
王传毅建议,应建立专门的大数据平台,为借考信息统计和试卷调换提供坚实数据支撑和算法支持;建立专门“应急通道”,为应急传输加密试卷提供支撑,一旦出现试卷寄送中的失误,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确保考研如期顺利进行。
“院校和省市考试院应加大考务人员投入,确保应对借考工作的人员充足,同时应对试卷的调换、寄送,实行多单位的双向复核机制,每一环节至少安排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相互校验,确保试卷调换寄送工作无误。”王传毅说。
此外,王传毅认为,“因试卷按秘密管理,而且工作量巨大,教育部门不公布运作细节,但希望考生和社会予以充分理解和信任。考生也应该放松心态,使注意力更多地关注于备考本身,相信各级教育部门和院校能够为考生异地借考、如期应考提供坚强保障。”
“眼下,研考全国统考科目与高校考试科目并行,试卷机要传递量大面广、风险大的问题显而易见,异地借考的推行,将为下一步研招考试改革开拓思路,积累更多的经验。”胡向东说。
(本文所涉及考生采用化名)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13日 08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